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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2433号

刘祎菲与高利平、辛春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祎菲,高利平,辛春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祎菲。被执行人高利平。被执行人辛春贵。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7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刘祎菲与被执行人高利平、辛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刘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