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祎菲。被执行人高利平。被执行人辛春贵。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7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刘祎菲与被执行人高利平、辛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刘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