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承统,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克濂,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王承统因与被上诉人石克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承统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当庭支付了讼争款项人民币3455.4元,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讼争款业已付清,本案纠纷已了结,上诉人王承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承统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承统负担。
审判长 池开通
审判员 邱灿明���理
审判员刘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施国琴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