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耿建忠。被执行人沈惠江。申请执行人耿建忠与被执行人沈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7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范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