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414号
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勤,总经理。
被告:邵明忠,农民。
被告:游聚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明忠、游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兵
审 判 员 卢志平
人民陪审员 于世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