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02民初1414号

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邵明忠、游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邵明忠,游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414号

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勤,总经理。

被告:邵明忠,农民。

被告:游聚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明忠、游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兵

审 判 员  卢志平

人民陪审员  于世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