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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161号

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程祥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2016)皖休公证字第79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丁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0万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94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小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小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400元(申请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新棠

审 判 员  XX彪

代理

审判员  程华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