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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863号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明、周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程明,周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863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弟,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慧娟,女,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明、周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传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