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863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弟,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慧娟,女,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明、周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传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