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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574号

罪犯陈怀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574号罪犯陈怀。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475号、(2015)吉中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和二十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5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6次。建议对罪犯陈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陈怀缴纳原判罚金3000元,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素梅

审 判 员  涂 强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