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304号
原告:毛跃丰。
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跃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
毛跃丰与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304号
原告:毛跃丰。
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跃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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