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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304号

毛跃丰与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跃丰,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304号

原告:毛跃丰。

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跃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