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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719号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某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