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执字第2847号

黄秋凤,李基荣与张沛英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2847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方思华,均系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阮钊洪,均系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李某申请执行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清远市新城东四号区十一幢的五层半楼房的售房款68万元为被继承人张卓荣的遗产(该款已由张某收取),由申请执行人黄某继承28万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被执行人张某各继承20万元,黄某、李某的上述继承所得款项均由被执行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支付;被继承人张卓荣医保报销款16267.26元(该款已由张某收取),由申请执行人黄某继承7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各继承4633.63元,黄某、李某的上述继承所得款项均由被执行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支付。本案受理费51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310元,被执行人负担3815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被执行人张某为逃避执行四处躲藏,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均无法寻到其下落。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张某,但至今依然未能查到其下落。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28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温敏杰

审判员  钟展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黎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