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琴。被执行人王祥。被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王珍睿。
原告杨永琴诉被告王杰、王祥、王珍睿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王杰、王祥、王跃虎、时靖龙、李艳献、吴学敏每人赔偿原告杨永琴10977.67元;被告王珍睿赔偿原告杨永琴13977.67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246.09元,由原告杨永琴负担1796.87元;被告王杰、王祥、王珍睿、王跃虎、时靖龙、李艳献、吴学敏各负担64.17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王杰、王祥、王珍睿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琴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杰、王祥各履行了标的款10977.67元,被执行人王珍睿履行了标的款13977.67元,王杰、王祥、王珍睿、王跃虎、时靖龙、李艳献、吴学敏各缴纳了案件受理费64.17元、被执行人王祥、王杰各履行了执行费67.10元;王珍睿履行了执行费109.6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东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陆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