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2行赔初1号原告曹力,教师。委托代理人阳刘,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运桥,局长。委托代理人温维政,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汉湘,该局民警。
原告曹力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力以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黄汉桥
人民陪审员 薛 晖
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