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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行赔初1号

曹力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曹力,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2行赔初1号原告曹力,教师。委托代理人阳刘,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运桥,局长。委托代理人温维政,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汉湘,该局民警。

原告曹力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力以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黄汉桥

人民陪审员  薛 晖

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