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3民初706号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徐立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徐立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706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徐立柱,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立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长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