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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240号

申请人田鹰与被执行人张继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鹰,张继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田鹰,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7日,元坝区人。

被执行人:张继果,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3日,利州区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继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继果的银行存款45431.00元(其中本金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1.00、执行费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