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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634号

石天华与李红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天华,李红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石天华。

被执行人:李红洁。我院(2016)鲁030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天华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洁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石天华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卢岐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