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石天华。
被执行人:李红洁。我院(2016)鲁030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天华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洁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石天华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卢岐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