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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707号

卢志安与乐亭县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志安,乐亭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707号申请人卢志安,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张益杰卢志安申请乐亭县中堡镇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志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冀02执107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