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013号
原告:余海军。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广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21号(浙江凯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杜玲玲,系执行董事。
被告:楼允强。
被告:李民。
被告:李建平。
被告:蒋利宾。
被告:楼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军诉被告义乌市广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楼允强、李民、李建平、蒋利宾、楼朝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