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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013号

余海军与义乌市广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楼允强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海军,义乌市广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楼允强,李民,李建平,蒋利宾,楼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013号

原告:余海军。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广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21号(浙江凯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杜玲玲,系执行董事。

被告:楼允强。

被告:李民。

被告:李建平。

被告:蒋利宾。

被告:楼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军诉被告义乌市广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楼允强、李民、李建平、蒋利宾、楼朝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