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8102号

王宏武与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宏武,张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102号原告王宏武,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张宝玉,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

原告王宏武诉被告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王宏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武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王宏武负担。

审判长 房 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