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102号原告王宏武,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张宝玉,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
原告王宏武诉被告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王宏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武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王宏武负担。
审判长 房 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