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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93号之一

吴才能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才能,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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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才能,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才能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的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712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查封,正在拍卖中,且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