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633号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刘凤,系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旭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
邓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633号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刘凤,系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旭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