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1633号

邓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633号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刘凤,系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旭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