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369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