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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369号

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369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