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济宁昊源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来源:百度“”
魏某与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济宁昊源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济宁昊源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