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理人:陈树立,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朱老九,男,汉族,1979年6月4日生,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老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坤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平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