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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348号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朱老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朱老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理人:陈树立,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朱老九,男,汉族,1979年6月4日生,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老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坤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平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