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21号之二申请人何新荣。委托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金荣。本院根据申请人何新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14日作出了(2016)桂082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梁金荣所有的无号牌惠利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一辆。
申请人何新荣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金荣所有的无号牌惠利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一辆(发动机号码BNK15002542、车辆识别码HL134150700000079)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琼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