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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财保21号之二

何新荣与梁金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荣,梁金荣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21号之二申请人何新荣。委托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金荣。本院根据申请人何新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14日作出了(2016)桂082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梁金荣所有的无号牌惠利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一辆。

申请人何新荣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金荣所有的无号牌惠利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一辆(发动机号码BNK15002542、车辆识别码HL134150700000079)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琼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