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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397号

季小锋与杨登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小锋,杨登莲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397号原告季小锋委托代理人被告杨登莲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小锋与被告杨登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小锋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规范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办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小锋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国成

代理

审判员  顾梅红

人民陪审员  钱顺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泽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