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时某
被执行人:闫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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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与闫某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时某
被执行人:闫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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