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608号原告孙向阳,农民。被告孙福利,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阳诉被告孙福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邢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