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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2608号

孙向阳与孙福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向阳,孙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608号原告孙向阳,农民。被告孙福利,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阳诉被告孙福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邢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