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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090号

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部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