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执异29号

童志军与王永红、郑光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志军,王永红,郑光春,刘田有,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异29号案外人:郑富姣。

申请执行人:童志军。

被执行人:王永红。

被执行人:郑光春。

被执行人:刘田有,住。衢州市开化县金定坞36号。

被执行人: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30800000050786,住所地:衢州。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被执行人: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7801-8,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志军与被执行人王永红、郑光春、刘田有、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富姣于2016年5月25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刘田有在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的债权分配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郑富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案外人郑富姣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郑富姣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人民陪审员  姚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漫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