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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92号

陈某与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92号

申请人:陈某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宁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