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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9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潘厚波、蒋业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潘厚波,蒋业銮,韦超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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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9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40号。法定代表人黄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昌富,该支行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达森,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潘厚波,农民。被告蒋业銮,农民。被告韦超云,居民。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诉被告潘厚波、蒋业銮、韦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锦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