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337号原告陈美荣。委托代理人廖周庆,柳州市柳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祥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鹰大道5号俊园小区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进。
原告陈美荣诉被告柳州市祥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陈美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美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 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