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臧某
被执行人:陈某甲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狄 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与杨某、臧某等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臧某
被执行人:陈某甲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狄 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