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4931号申请人何正旗与被申请人上海上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议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6)办字第6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
一、被申请人上海上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正旗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工资人民币15,13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上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正旗2016年3月工资人民币1,195.60元。届期,被申请人上海上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何正旗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上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机器设备需评估拍���,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诸文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许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