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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012民初2918号

董某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凌云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某,武汉市东西湖区凌云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012民初2918号原告董某。法定代理人胡静。法定代理人董世良。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凌云小学。法定代表人周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凌云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严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