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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330号

胡松江、胡松江与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与李熙亮、徐效孟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胡松江,胡松江与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330号申请人胡松江。被申请人李熙亮。被申请人徐效孟。被申请人徐伟良。被申请人桑泉生。申请人胡松江与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松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胡松江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胡松江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姜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