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330号申请人胡松江。被申请人李熙亮。被申请人徐效孟。被申请人徐伟良。被申请人桑泉生。申请人胡松江与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松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胡松江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熙亮、徐效孟、徐伟良、桑泉生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胡松江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姜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