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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012民初2734号

康新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享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康新,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享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012民初2734号原告康新。委托代理人孙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振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被告戴享享。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新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享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新负担。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严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