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616号原告尹某甲。委托代理人刘耀喜,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尹某乙,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诉被告尹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芦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