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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2616号

尹海宁诉尹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616号原告尹某甲。委托代理人刘耀喜,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尹某乙,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诉被告尹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芦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