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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4号之二

张洪顺与韩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顺,韩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洪顺

被执行人:韩德刚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德刚银行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