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执字第00556号

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瀛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瀛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2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倩如。被执行人江苏瀛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苏伟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民事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