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执复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北京燕航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春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焕朝,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负责人王荣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森,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燕山燕联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申请执行北京燕山燕联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北京燕航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航君公司)主张其实际占有、使用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89号盛川大厦八层的房间因一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供电部门断电,以一中院作出的该执行行为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执异字第790号裁定,驳回燕航君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燕航君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执异字第790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禹明逸
代理
审判员 刘旭峰
代理
审判员 吴铭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升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