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428号原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九号坝三号桥。法定代表人连贵锦。委托代理人丁佳丽,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23277U,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杰、宋立肃,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伟
人民陪审员 傅 慧
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