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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2365号

苗淑生与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淑生,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365号

申请执行人:苗淑生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史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