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243号原告李艳芳,女,1972年7月5日出生。被告曾范生,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芳诉被告曾范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文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阚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