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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67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674号之一被执行人刘营,男,犯受贿罪。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刘营犯受贿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354.8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刘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3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世军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姜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甄亚男-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