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景丽娥,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宝萍,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景丽娥与被执行人姜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仕洲执行员 吴景文执行员 刘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