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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1613号

景丽娥与姜宝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丽娥,姜宝萍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景丽娥,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宝萍,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景丽娥与被执行人姜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仕洲执行员  吴景文执行员  刘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