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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525号

陶雷与孙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雷,孙永刚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525号

申请执行人:陶雷,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孙永刚,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雷与被执行人孙永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苏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