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342号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街道石马路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05140517。法定代表人肖大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远芳,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卜远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卜远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安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