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邵凤玲。被执行人李晨声。申请执行人邵凤玲与被执行人李晨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3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法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进入进入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李晨声没有资金偿还,被执行人李晨声与申请执行人邵凤玲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晨声用其所有的位于成武县成武镇秦庄村十里口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成房字第××号)抵偿钱申请执行人邵凤玲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邵凤玲亦同意。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3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陈先为
审判员 徐德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