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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494号

侯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494号原告侯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卢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