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494号原告侯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卢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
侯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494号原告侯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卢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